起 诉 书
本案由通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9日、2019年9月1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任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于2014年4月,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通江县毛浴镇龙江村六社中梁咀山林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的山林的马尾松,并办理了49.4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2014年11月,被告任某某雇请工人袁某甲、王某某(已逝世)和本人共同实施采伐,共计采伐马尾松114株,经鉴定蓄积为50.42立方米,超审批采伐1.02立方米。
2018年2月,被告任某某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毛浴镇龙江村6社峰子岩山林薛某丁的蔡仙灵湾的柏树,同年5月左右,任某某未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工人周某某实施采伐,共计采伐柏树23株,经认定蓄积为20.1491立方米。
2018年6月,被告任某某分别以1000元、600元的价格购买**镇**村**社杜某某的长田坝山林的马尾松,袁某乙的自留山新田边的马尾松,雇请工人周某某实施采伐。杜某某的山林共计采伐马尾松19株,经认定,立木蓄积为5.9757立方米,袁某乙的山林采伐马尾松9株,经认定,蓄积3.9939立方米。
2018年4月份左右,被告任某某未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以每车1000元的价格,在通江县**镇**村向某甲的山林砍伐松柏树3株,立木蓄积1.39立方米;马尾松10株,立木蓄积极4.82立方米。
2018年5月份左右,被告任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并砍伐通江县**镇**村村民胡某某的自留山的柏树4析,立木蓄积1.548立方米,马尾松24株,立木蓄积11.302立方米。
经鉴定,以上滥伐林木行为共计滥伐林木50.1987立方米,数量较大。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通江县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人杜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向某乙、屈某某、付某某、袁某乙、袁某甲、袁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滥伐马尾松62株,柏树30株,立米蓄积50.198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杰
附:
1.被告人任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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