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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滥伐林木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9********,回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单位,非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平舆县****村委**,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0日9时16分平舆县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称:在河南省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小陈居委会蔡庄北有人伐树,平舆县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立即出警赶往案发现场,经勘验,伐树现场位于小陈居委会蔡庄北河道南岸,共有20株杨树被伐,平舆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1日受案侦查,经鉴定,被滥伐20株杨树活立木蓄积18.192立方米,经调查,此案系任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所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证明、无工作非党员证明、保证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2.证人费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

4.平舆县林业工程技术鉴定书;

5.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10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缓期执行,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平舆县**镇**村委**自己家中(手机号:1560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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