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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7********,侗族,小学文化,系石阡县**镇**村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铁厂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任某某与本村村民徐某某口头约定,由任某某在其位于石阡县**镇**村**组大山(小地名)山林中砍伐林木出售用于抵扣借款。同年8月14日,任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徐某甲、徐某乙、肖某某等人在徐某某家大山山林中非法采伐林木208株。后任某某雇请驾驶员王某某将3车木料运至石阡县**镇**村**组彭某某的烤烟棚,出售给彭某某得款800元;将2车木料运至石阡县**镇**木材加工厂,出售得款5500余元。经石阡县林业局工程师测算,任某某砍伐的208株林木合计立木蓄积29.107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2. 证人彭某某、徐某某、肖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调查报告;5.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208株,合计立木蓄积29.1073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某某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仁强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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