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28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2日01时31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粤P3S525粤P3S****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源城区宝源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交警现场对任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1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85.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前科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结果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一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某某频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67****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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