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任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大量购进含有西布曲明西药成分的粉剂、片剂、胶囊壳,在睢县**镇**村自己家中灌装胶囊,将成品片剂和胶囊作为减肥药品通过网络进行推销,并陆续通过睢县**乡**快递负责人郝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物流方式寄售给他人,非法获利7万余元。2019年1月21日,任某某在睢县**乡**快递发货时被睢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民警从任某某家中查获并扣押粉剂原材料3486克、成品药片(粉红色和白色)1392克、成品胶囊(红白色、绿白色)4343克、胶囊壳(绿白色、金黄色)1615克、水溶性载体加维粉15127克、铝塑包装袋、电子称1台 、封口机1台、快递打印机1台、胶囊模具1套、封口胶带工具1个、食品添加剂果胶桶1个。
后经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送检的从任某某处查获的1号袋白色粉剂、2号袋无名粉剂、3号袋无名粉剂、4号袋无名粉剂、5号袋粉红色片剂、6号袋白色无名片剂、7号袋红白无名胶囊、8号袋绿白无名胶囊中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物流快件、胶囊、原材料粉剂、封口机、电子称、胶囊模具(照片);
2.书证--任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微商—淘宝户协议书”、河南省邮政快件实名登记表、快递物流单据、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交易记录、河南顺风速运有限公司快递物流记录;
3.证人郝某某、任某甲、马某某、刘某某、贾某某、任某乙、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在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小郑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