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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林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住珲春市**路**号**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任某某因犯非法侵占农用地罪、包庇罪,被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珲春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2019年6月11日,吉林省珲春森林公安局发现在押罪犯任某某盗伐林木事实,并依法立案侦查。2020年5月28日吉林省珲春森林公安局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犯盗伐林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被告人任某某以做参桩子为由,驾驶自己的皮卡车带着油锯,到珲春市哈达门乡二道沟内砍伐柞树,并造成1.3米左右木段后,用皮卡车和运材车,将木段运输到二道沟管护站后面的空地上,后雇佣工人将木段劈成参桩子使用。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森林调查规划院鉴定:被告人任某某盗伐林木的现场位置位于珲春林业局河山林场106林班11小班内,林木权属为国有,盗伐林木的树种为柞树,立木蓄积8.8331立方米,被盗伐林木的价值为5937.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海牌皮卡车一辆;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车钥匙一把。

2.书证:延边森林公安局森林案件侦查直属分局举报案件转办通知单;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未解回罪犯任某平说明;扣押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车某某、王某丙、李某某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森林调查规划院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位置图、指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照片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擅自进入国有林区内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盗伐林木的事实是在被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系漏罪,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季  炜

李长龙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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