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6日至7日,被告人任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永城市芒山镇戏山村东地采伐杨树4棵。经鉴定被采伐的4棵杨树活立木蓄积为13.36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吕某某、陈某某、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林木蓄积鉴定证明;
5.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陈 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49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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