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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掘古墓葬案)_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一部刑诉〔2020Z29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8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捕前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716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6日被多伦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9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21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12月,王某甲(已判决)与薛某某(已判决)在闲聊时谈到多伦县能挖掘古墓,二人商议好来年夏季一同到多伦县盗掘古墓葬。20155月初,王某甲带领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已判决)、“银生”(姓名不祥、在逃)来到多伦县准备盗挖古墓,薛某某将盗掘古墓葬的事情告诉其表弟陈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同意参与盗挖古墓葬,于是薛某某、陈某某带着王某甲、任某某等人到多伦县铁公泡子村西南处山沟内进行盗挖,因王某甲、任某某等人找不到墓穴的准确位置,王某甲便找其弟弟王某乙(已判决)、“义哥”(姓名不祥、在逃)到多伦县指导盗掘古墓葬。2015525日早上,薛某某、王某甲等人将古墓葬挖开,窃取青白玉龙纹金框捍腰等多件首饰、玉器等物品,后王某甲、薛某某将窃取的文物变卖,所得赃款180万元,薛某某等人分得65万元,王某甲等人分得115万元,王某甲分给任某某4万元,该款由王某甲使用,王某甲为其出具4万元欠条。经鉴定,被盗墓葬为辽代贵妃墓葬,其文物考古研究价值非常高,被国家文物局评为“2015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之一;被盗文物共计1774件,其中一级文物19件,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49件,一般文物4件(另有2组被损毁为若干残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及被盗文物照片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多伦县文物局证明等书证;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薛某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鉴定意见;5. 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官:任艳霞

检察官助理:白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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