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队,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7年10月26日下午,在中卫沙坡头区宣和镇宣和村九队,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施工问题发生纠纷并争吵,任某某将刘某某推倒在地,并用脚朝刘某某的身上踢导致刘某某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任某某赔偿刘某某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任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案件来源、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中卫市公安局宣和派出所将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移交中卫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理,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3.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刘某某的经过,经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4.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告人任某某对刘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盗窃罪

1.2019年10月、11月、12月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先后三次到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金泰假日酒店旁边黄某某经营的净果成人乐趣无人售货店,采用改锥撬开自动售货机柜门的方式,将该店内的飞机杯等情趣用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00元。

2.2020年1月、2月、6月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先后3次到中卫市沙坡头区长城东街姚某某经营的性福岛夫妻保健24小时自动售货店内,采用改锥撬开自动售货机柜门的方式,将该店内的飞机杯等情趣用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65元。

3.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27日、7月22日、8月8日,被告人任某某先后四次到中卫市沙坡头区南苑东路王某某经营的甜美情趣24小时无人自助售货店内,采用改锥撬开自动售货机柜门的方式,将该店内的充气娃娃等情趣用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3764元。

2020年8月13日,公安机关从任某某处扣押了充气娃娃等被盗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8月8日,王某某报案,后被告人任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中卫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任某某先后多次实施盗窃的经过,经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共计4029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0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在判决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任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栋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单行材料二份、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