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119650313271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县**乡**村**号(户籍已注销),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县**乡**村**号。2012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5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月29日,自2020年4月28日至5月12)。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4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保定市乐凯大街佳远水园湾底商众森焱烟酒店盗窃失主石某某挎包一个。
2、2019年11月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盛兴西路失主余某某的废品收购站盗窃余其敏挎包一个,内有现金7100元,手机一部。
被盗手机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任某某供述与辩解,失主余某某、石某某陈述,辨认笔录,鉴定结论,侦办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系累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 芳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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