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8年3月10日被筠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筠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窜至被害人叶某甲位于筠连县**乡**村**组**号住宅,采取翻越厨房窗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叶某甲住宅室内实施盗窃,在住宅二楼盗窃过程中被叶某甲女儿叶某乙发现,叶某乙遂呼叫其住在一楼的爷爷叶某丙,任某某发现叶某丙上楼后,从二楼楼顶翻越厕所瓦房逃离现场。
同年5月14日,筠连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任某某的住宅内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入户盗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科
检察官助理:黄 杰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4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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