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61987********,汉族,中技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西城分公司物业员工,出生地山东省平原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原县**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楼**单元**号。因无证驾驶,于2004年6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无证驾驶,于2004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当代商城西门门口路边,采用拽坏密码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宋某某停放于此的摩托车上黑色shoei牌头盔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50元)及头盔内黑色VIMOTO牌蓝牙耳机一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元)。被盗头盔、耳机已扣押并发还。

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12月10日被民警查获。2020年12月28日任某某已与被害人宋某某达成谅解,并赔偿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盗头盔、蓝牙耳机、被损坏的密码锁照片、头盔、蓝牙耳机、密码锁购买订单详情、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任某某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2份;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6.视听资料:现场截图、追踪、抓获、搜查、讯问、指认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硕蕾

检察官助理 甘盛宁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地门头沟区**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69142****。

2.预审卷宗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