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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42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镇**村**队**号2016年7月2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8月27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2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任某某将门锁砸坏后进入被害人罗某某的房屋佛山市禅城区**村**坊**号之二**房,盗窃了的一台手机和一台笔记本电脑后离开。

2020年10月19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村**巷口抓获被告人任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吴文忠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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