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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街道****小区**单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30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铜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晚上,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其所有的贵D*****面包车来到铜仁市高新区大兴建工***公租房工地,通过翻墙进入仓库,撬开库房门,盗窃规格为BV1×1.5mm、购买价格为78.3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的铜芯电线共计79卷、规格为BV1×2.5mm 、购买价格为120.3元的铜芯电线共计179卷,并于次日凌晨运回其居住的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街道万家花园小区第2栋二单元101室家中。任某某盗窃电线价值共计27719.4元。

被告人任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扣押了盗窃的铜芯电线,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具有坦白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用于作案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饶永燕                                             检察官助理 周原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九份、破案报告一份(第四卷)、光盘二张、违法人员信息表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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