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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初6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步行蹿至汝南县**镇乡政府内,采用拉车门方式将被害人鲍某某停放在院内西边的五菱之光轿车门打开,将车副驾驶格盒内的一部白色红米NOTE4手机及2000元现金偷走,经汝南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格为:449元。

2、2020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步行蹿至汝南县**大道与**大道交叉口路**文具店门前,采用拉车门方式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店门北边的奇瑞轿车门打开,将车前排中间扶手的一部黑色360牌手机偷走,经汝南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被盗时价格为:360元。

3、2020年6月13日0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步行蹿至汝南县**汽贸店门前,采用拉车门方式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比德文电动轿车门打开,将车驾驶位的半盒黄金叶香烟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鲍某某、徐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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