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56********,汉族,文盲,农民,住伊川县**街道办事处**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小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在伊川县城**路与**大道交叉口东南侧**店内,以试戴戒指方式将其中一枚金戒指藏匿手中,放入上衣口袋内窃走。经鉴定:该被盗金戒指价值2403元。案发后,该被盗戒指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谅解书等;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董某某陈述;4.鉴定意见;5.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耀勋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任小粉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街道办事处**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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