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任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9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湖北省孝昌县**镇**村**湾**组。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翻窗进入被害人秦某某经营的安阳市北关区**北路中国**销售点盗窃柜台抽屉内现金约人民币1300元、玻璃展示柜内即开型“刮刮奖”彩票四本共计180张,销售价值人民币1800元,后所盗现金用于其生活开销,即开型彩票部分已兑奖,部分被公安机关查扣。
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4月9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了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4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被盗彩票照片及性质证明、谅解书及收到条等书证;2、被告人任某某供述;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涉案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任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存周
检察官助理:徐锐
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北关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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