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5********,汉族,文盲,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重新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被告人任某某在兰陵县塔山广场冯某某家中、兰陵县代村商城等地多次盗窃他人现金、手机等物品,价值119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4月13日9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兰陵县塔山广场附近冯某某家院子盗窃现金580元。
2、2016年4月初,被告人任某某在兰陵县代村商城南门王某某小客货车驾驶室盗窃白色Lephone手机一部,价值102元。
3、2016年4月初,被告人任某某在兰陵县代村商城李文龙的鲁QZ758Z黑色轿车内盗窃白色VIVO手机一部,价值5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害人冯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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