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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君山区****办事处**居委会**渔场。因涉嫌盗窃罪, 2019年10月1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16时至17时,被告人任某某在岳阳市君山区**街道教堂东边仓库门口发现一堆印度红花岗岩板材,临时起意用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拖走6块,后雇佣祝某拖走24块。经鉴定,被盗30块印度红花岗岩板材价值为7182元。

2019年10 月10日,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柳林洲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谅解书、户籍资料、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任某某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单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磊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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