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同捕前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排**号。2019年8月2日因盗窃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2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10日转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建华大街**底商**网吧二层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际,秘密窃取他放置在身前电脑桌上的OPPO牌R15白色智能手机一部,经认证价值人民币901元,随后将该手机销赃,所得赃款人民币200元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11月09日晚24时许, 被告人任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建华大街**底商**网吧二层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际,秘密窃取他放置在身前充电的华为荣耀牌9X黑色智能手机一部,经认证价值人民币1282元,随后将该手机销赃,所得赃款人民币170元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文
(院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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