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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文盲,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

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今,被告人任某某(自述姓名,身份无法确认,下同)多次到洛阳市洛龙区**镇**村捡拾垃圾时,顺手将**村村民门口放置的环保垃圾桶盗走,共计31个。

2019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到洛阳市洛龙区**镇**村,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庭院内的小推车盗走。

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来到洛阳市洛龙区**镇**村,使用小推车,将被害人高某甲晾晒在马路上的玉米粒盗走537市斤。

经洛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31个环卫垃圾桶价值780元,一辆手推车价值352元,537市斤玉米粒价值376元,被盗物品总价值1508元。

2019年11月8月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马某某、高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高某乙、杜某某、赵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笔录、扣押清单;6.归案情况说明、调查任某某身份的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二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燕 孙红霞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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