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173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四川省仪陇县人,户籍地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仪陇县新政镇人民北路253号门外停车区,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绿佳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动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海容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7866****;
2.移送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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