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89********,汉族,专科毕业,中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6月7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永旺梦乐城四层电影院5号播放厅内,趁被害人张某某上厕所之际,窃取张某某苹果X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3640元。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微信交易记录、退款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手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周某某提交购买涉案手机的照片、收据复印件、任某某手持涉案手机拍摄照片、周某某付款记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被告人任某某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某、证人周某某的辨认笔录,周某某扣押笔录;6.鉴定意见:涉案手机价格鉴定报告书;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博
检察官助理:宋清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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