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6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鹿邑县**镇**村**桥**号。曾因盗窃,于2010年7月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盗窃,于2010年7月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0年7月19日被威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10时许,翻窗进入北京市大兴区**镇**小镇**栋117号被害人崔某某宿舍内,盗窃崔某某华为牌手机一部、OPPO牌手机一部、合成金属项链一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60元。
被告人任某某又于2020年3月24日10时许,翻窗进入北京市大兴区**镇**小镇**栋119号被害人王某甲家中,盗窃王某甲现金人民币2600元、小米牌手机一部、苹果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680元。
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42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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