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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6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乡**村**排**号,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乡**村**排**号,无业,群众。1991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唐山市东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8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8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5日晚,在古冶区赵各庄西红瓦5楼1单元门外,被告人任某某将红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盗走。

2020年6月30日晚上10时许,在古冶区大市场馨园家常菜北门口,被告人任某某将银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古冶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抓获材料、前科材料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联

2020111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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