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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23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41972********,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务工,家住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乡**村****号。1998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8月24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07年12月4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区行政拘留十二日;2008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8月18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路桥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窜至路桥区**街道**物流,趁四周无人之际,窃走事主何某某放在物流站厨房内蓝色折叠椅上的一只银灰色的VIVO X30手机,后逃离现场(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960元),后以800元的价格销赃给郑明方。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任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及前科资料、情况说明、视频监控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安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流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贤卫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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