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扶余市**乡**村,农民,住**乡**村。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0月22日被扶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某日,被告人任某某伙同张某甲(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潜入扶余市**镇**村高**厂房内,盗得铁管36根。盗窃后,铁管被张某甲、任某某出售,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2019年12月某日,被告人任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窜入扶余市**镇**村杨某某家院内,盗得柴油机一部,水泵一台,S100型摩托车前轮一只。被盗车轮被依法扣押,返还被害人。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轮价值人民币20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任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窜至**镇**村**屯张某某家院内,盗得柴油机两部。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任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窜入**镇**村**屯王某某家院内,盗得柴油机一部。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任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潜入**镇**街程某某家的空房内,盗得暖气片7片。盗窃后,暖气片被张某甲、任某某出售,销赃得款被二人挥霍。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任某某伙同张某甲在**镇**村邢某甲家盗得鸽子4只,邢某乙家拉布拉多犬1只。被盗拉布拉多犬被其销售。得款被二人挥霍。
案发后,于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及返还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2. 证人刘某某、张某某、邹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程某某、邢某甲、邢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书;
6. 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七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大明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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