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区检一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现住商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丹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4日、25日,被告人任某某在本村王某甲家中闲聊,两次从王某甲卧室床下盗窃现金,共计12800元。后被告人任某某将所盗赃款藏于家中,2018年12月27日,王某甲及其子王某乙前往任某某家上门索要并报警,追回12800元被盗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领条、残疾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王某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红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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