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6********,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5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任某某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凌晨,到本市仁和镇、青岗镇及官升镇趁四下无人之机,多次盗窃他人圈养家禽,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到本市**镇**村,将赵某某(本案被害人,女,53岁)屋旁鸭圈内的10只鸭子盗走。
2.2018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到本市**镇**村,将张某某(本案被害人,女,80岁)屋旁巷内的4只鸡,猪圈内的8只鸭盗走。
3.2018年8月的一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到本市**镇**村,将殷某某(本案被害人,男,50岁)后院围栏内的8只鸡盗走。
4.2018年10月国庆节的一日,被告人任某某到本市**镇**村,将周某某(本案被害人,女,48岁)老屋内的8只鸡盗走。
5.2018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到本市**镇**村,将毛某某(本案被害人,男,70岁)屋后鸡圈内的9只鸡盗走。
6.2018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到本市**镇**村,将李某某(本案被害人,女,56岁)、冯某某(本案被害人,女,62岁)、黄某某(本案被害人,女,55岁)鸡圈内的共计17只鸡、2只鹅盗走。
7.2019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到本市**镇**村,将陈某甲(本案被害人,男,65岁)右屋、陈某乙(本案被害人,男,51岁)牛棚内的共计14只鸡盗走。
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家禽价值人民币5926元。被告人任某某在盗窃既遂后,将被盗家禽售卖给路过的家禽贩子。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任某某对8名被害人共计赔偿人民币475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勘验检查笔录、试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6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林明
检察官助理:何纹标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84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取保候审材料4页,讯问笔录1份4页。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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