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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捕前住土默特左旗**乡**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月23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5月8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处强制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3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7年12月24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处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2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去到土默特左旗**镇**村张某某开设的**门市内盗窃了一条苁蓉香烟和一条紫云香烟。经土默特左旗价格认证中心以土左价认鉴字[2020]第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香烟价值230元。
    2 、2020年4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去到土默特左旗**镇**村侯某某开设的**市部内盗窃了1900元左右的现金和一条牡丹香烟。经土默特左旗价格认证中心以土左价认鉴字[2020]第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香烟价值130元。
    3 、2020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去到土默特左旗**镇**村臧某某开设的小卖铺内盗窃了一条玉溪香烟和一条白云香烟。经土默特左旗价格认证中心以土左价认鉴字[2020]第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香烟价值370元。
    4 、2020年4月10日中午,被告人任某某去到土默特左旗**乡**村高某某开设的小卖铺内盗窃了一条细支南京烟香。经土默特左旗价格认证中心以土左价认鉴字[2020]第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香烟价值160元。
    5 、2020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任某某去到土默特左旗**镇**村**超市内盗窃了两条细支南京香烟。经土默特左旗价格认证中心以土左价认鉴字[2020]第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香烟价值320元。
    6 、2020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任某某去到土默特左旗**镇**村刘某某开设的超市内盗窃了一条苁蓉香烟和一条呼伦贝尔香烟。经土默特左旗价格认证中心以土左价认鉴字[2020]第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香烟价值310元。
    7 、2020年4月初的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去到土默特左旗**乡**村董某某开设的小卖铺内盗窃一条细支南京烟和一条中粗支长白山迎春香烟。经土默特左旗价格认证中心以土左价认鉴字[2020]第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香烟价值270元。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供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总价值为3690元的财物,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树岗

                                                          检察官助理:范欣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任某某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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