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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9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园**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6月18日晚,被告人任某某伙同陈某某(己判刑),利用陈某某在本市东丽区**纸业公司夜间看门之机,从该公司院内窃取铁架16个,价值人民币4800元。

2011年6月25日晚,被告人任某某伙同陈某某再次窃取该公司的铁架10个,不锈钢模板2个、水暖管件30余斤、打包带一卷,合计价值人民币5648元。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任某某在佛山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东丽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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