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82********,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小区**楼,现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2月**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l8年9月18日,被告人任某某携带钳子至天津市北辰区**镇**小区,使用钳子剪断该小区**号楼**门**号李某某家卧室窗户护栏,后钻窗入室窃得现金1600元,赃款被挥霍。
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任某某携带钳子至天津市滨海新区**街**,使用钳子剪断该小区**栋**门***号凯越园林绿化公司沈洁办公室的窗户护栏,后钻窗入室未窃得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等;2.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四张。
**.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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