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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集团家属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村**队**号)。被告人任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1日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7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王学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3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天长市**小区北区**号楼前别墅**号二楼阳台,后进入卧室内,窃得现金105元。

2018年9月22日,因被害人刘某某报警而案发。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任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等;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集团家属区**号楼**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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