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31980********,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楼**单元**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太原市图书馆三层阅览区,将被害人奚某某放在阅览区桌子上的银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与桌子旁背包内的电脑充电器及华为手机充电器盗走。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苹果笔记本电脑现市场价为2600元。
2019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太原市图书馆四层东北角,将被害人田某某放在此处的一台灰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现市场价为600元。
2019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任某某在太原市图书馆看书处桌子上盗窃一块石英手表。
2019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任某某在太原市图书馆看书处桌子上盗窃一块黑色电子手表。
2018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任某某在太原市图书馆看书处桌子上盗窃一副近视眼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冲
(院印)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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