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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任某某(聋哑人),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县**乡**村**组**号。于2015年6月5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20年7月21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预谋盗窃后来到双流区黄甲街道腾龙四巷,后在时空引擎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施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渝田牌电瓶车盗走。后被害人施某某在任某某位于武侯区新苗东街59号住处将被盗电瓶车起获。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任某某在双流区黄甲街道三叶街303号兵兵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车盗窃。2019年12月27日,任某某在双流区黄甲街道兴业三街观澜网吧门口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一辆电瓶车盗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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