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银泰商场地下一层盒马鲜生超市内,多次采用选取商品后仅扫码购买购物袋,将所选商品放入购物袋内却不支付商品价款,趁安保人员未察觉直接离开超市的方式盗窃被害单位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
2019年1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该超市内采用上述方式窃取旭东话梅味西瓜籽1罐、萨啦咪麻味鸭掌1袋、大面筋1袋、速溶三合一咖啡1袋、河北皇冠梨4个、依云天然矿泉水1瓶等共计售价人民币154.6元的商品离开自助结算区域时被保安发现并报警,随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现已查明,被告人任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分别于2019年10月7日17时许、2019年10月12日18时许、2019年10月13日18时许、2019年10月15日14时许、2019年10月16日14时许、2019年10月17日16时许、2019年10月20日12时许、2019年10月20日18时许、2019年10月21日10时许、2019年10月21日17时许、2019年10月23日10时许、2019年10月24日12时许、2019年10月26日15时许、2019年11月2日15时许、2019年12月12日16时许、2019年12月27日14时许共计盗窃该超市商品16次。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慧博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3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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