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03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未满十八周岁,另案处理)到武陟县**乡**村“**”庙内,以撬锁的方式将功德箱里的2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8月31日晚上,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到武陟县**乡**村的一个小庙内,将庙内桌上的十余元现金盗走。
3.2020年8月31日晚上,被告人任豪杰、张某某到武陟县北郭乡南古岗村“祖师庙”内,将庙内桌上的十余元现金盗走。
4.2020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到武陟县**乡**村“**”内盗窃时,因未发现现金而离开。
5.2020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到武陟县**乡**村小公园对面的小庙内盗窃时,因未发现现金而离开。
6.2020年9月3日早上,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到武陟县**乡**村“**庙”内,以撬锁的方式将功德箱内十余元现金盗走。
7.2020年9月3日早上,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到武陟县**乡**村路边的小庙内,以撬锁的方式将功德箱内的二十余元现金盗走。
8.2020年9月3日晚上,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到武陟县**乡**村“**庙”内,以撬锁的方式将功德箱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
9.202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到武陟县**乡**村“**”,将功德箱内的十余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磊
王峰涛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审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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