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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河南省陕州区**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5日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6日晚,被告人任某某窜至三门峡市湖滨区****村“**轮胎店”,趁人不备,从大门进入轮胎店内,将两条大货车轮胎从大门滚出盗走,拉到****村家中藏匿。经三门峡市湖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上述两条轮胎价值1600元。

    2、2020年5月7日晚,被告人任某某窜至三门峡市湖滨区****村“**轮胎店”,翻墙进入轮胎店内,盗窃4条新皮卡车轮胎,拉到****村家中藏匿。经三门峡市湖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上述4轮胎价值1520元。

    案发后,上述6条轮胎已追回,现依法还失主。被告人任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莫某某的证人证言,三门峡市湖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扣押与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单处罚金4000元到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海滨

张  力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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