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铁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8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旗**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6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于2017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3月10 日被白城铁路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又于2021年1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沈阳铁路公安局白城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任某某持北京至赤峰南车票,乘坐K1189次列车前往赤峰市。因酒后睡过站,被告人任某某在奈曼站下车。2020年3月9日3时43分,被告人任某某在10号车厢准备下车时,趁对面坐席的被害人裴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茶水桌上的一部白色OPPO11手机盗走。同日,被告人将被盗手机卖出,得赃款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现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回赃款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6月11日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是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盗手机照片。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乘车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
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被害人裴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辨认笔录:证人刘某乙辨认被告人的笔录。
监控视频:K1189次列车10号车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K1189次列车上盗窃旅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6月11日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陶 虹
检察官助理:李丹宁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追缴的赃款人民币300元,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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