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73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6年2月12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08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6月16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与郭某甲(已判刑)驾驶一辆蓝色三轮车至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屿中村福州万新路A1标施工工地上,二人共同盗走工地上的红色硅橡胶绝缘扁平电缆线121.95米、黑色特种重型橡套电缆线95.78米、电焊机黑色电缆线57.84米。经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缆线总长275.57米共价值人民币91922元。

2019年5月9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郭某甲位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住处查扣到被盗的电缆线,后发还给被害人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微信截图、通话详单、情况说明及测量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及同案郭某甲的供述;

5.现场指认笔录;

6.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分析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计人民币9192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