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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148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号,归案前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生活,无业,无固定住所。因盗窃,于2018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7月29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初的一天傍晚,被告人任某某进入嘉兴市秀洲区嘉欣丝绸工业园区宿舍**幢**室,盗窃被害人宁某某人民币600元。

2.2020年7月24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进入嘉兴市秀洲区嘉欣丝绸工业园区宿舍**幢**室,盗窃被害人宁某某人民币70元。

3.2020年8月7日白天,被告人任某某进入嘉兴市秀洲区嘉欣丝绸工业园区宿舍**幢**室,盗窃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300元、被害人喻某某人民币80元。

4.2020年8月12日白天,被告人任某某进入嘉兴市秀洲区嘉欣丝绸工业园区宿舍**幢**室,未窃得财物,遂从该室翻窗进入406室,亦未窃得财物。

5.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白天,被告人任某某进入嘉兴市秀洲区嘉欣丝绸元宿舍**幢**室,未窃得财物,遂从该室翻窗进入**号房间,盗窃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300元。

6.2020年9月8日白天,被告人任某某进入嘉兴市秀洲区嘉欣丝绸工业园区宿舍**幢**室,未窃得财物,遂从该室翻窗进入414室,亦未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材料清单等书证;

2.归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宁某某、吴某某、喻某某、逯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作案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

6.视频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六次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235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部分盗窃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李玲

检察官助理:李春光

2020年12月18日 

附: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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