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055号
被告人任可可,曾用名:任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4301990********,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乡**村**号。2018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可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7日傍晚,被告人任可可来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一路万象汇街区18楼1801室,发现陕西赢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已下班,遂使用暴力将该单位玻璃门推开,进入办公室盗窃笔记本电脑两部(赃物未追回,无法估价)。后将盗窃得来的两部笔记本电脑以400元的价格销赃。
2.2020年6月26日傍晚,被告人任可可来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一路万象汇街区4楼物业办公室,将物业办公室链条锁及指纹锁破坏,将办公室内两部笔记本电脑及一部手机盗走(赃物未追回,无法估价)。后将盗窃得来的两部笔记本电脑及一部手机以950元的价格销赃。
3.2020年7月12日晚,被告人任可可来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一路万象汇街区23层西安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利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该单位办公室门锁撬开,将该公司**办公室一台台式电脑主机(赃物未追回,无法估价)盗走,以170元的价格销赃。
4.2020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任可可来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大道70号3楼,发现该层一办公室无人看守利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该办公室门锁撬开,盗窃两台台式电脑主机,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两台联想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2020年7月24日任可可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被害人于某某等人的陈述;
证人任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任可可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可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可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可可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可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进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任可可现羁押在西安市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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