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5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段**号**号,本市无固定住所,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判处管制9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方舟**组团**栋**号员工宿舍,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床边的一部黑色小米牌note3手机、现金100余元人民币、一串钥匙(含电瓶车钥匙),盗走被害人苏某某放在床枕头旁边充电的一部黑色 vivox9手机和100余元人民币,任某某下楼后又用盗窃的电瓶车钥匙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贵阳市云岩区**方舟**组团**栋**楼的一辆黑色本邦牌中迅鹰二轮电瓶车盗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米牌 note3手机价格300元人民币;vivo牌 x9型手机价格为600元人民币;本帮牌电瓶车价格为 2000元人民币。被盗金额合计3100元。
案发后被盗黑色小米 note3手机一部、vivo牌x9型手机一部及本帮牌电瓶车(72V20A)一辆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黑色小米 note3手机一部、vivo牌 x9型手机一部及本帮牌电瓶车(72V20A)一辆;
2.书证: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电动车购买发票及保修卡;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苏某某陈述;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任某某现场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婷
检察官助理:吴慧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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