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任某某,女,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31992********,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乡**村**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号街坊**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来到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位于东胜区**小区南的租赁站,盗走50公斤左右的山型母子及山型卡子,之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某。
2.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来到杨某某经营的位于东胜区**小区南的租赁站,盗走80多公斤的步步紧,之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某。
3.2019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任某某来到杨某某经营的位于东胜区**小区南的租赁站,盗走100公斤左右的步步紧,之后以26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某。
4.2019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来到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东胜区**早市**服装店,盗走店内5件衣物。
5. 2019年1月29日上午,被告人任某某来到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东胜区**早市**服装店,盗走店内6件衣物。
综上所述,被告人任某某实施盗窃五起。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810元。
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任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出口其租住的平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盗衣物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茹茹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盗窃的衣物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 丽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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