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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200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组,住黑龙江省密山市****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密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12 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19年9月14日,在密山市**网吧内,被告人任某某趁李某甲睡觉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李某甲的手机盗走,后将手机以30元价格卖给出租车司机;2019年9月15日,在密山市******组某某甲家中,任某某在离开某某甲家中时将某某甲的华为8XMAX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到李某乙手机维修中心,经密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439元人民币;2019年9月30日,在密山市原中医院院内,被告人任某某将于某某衣服穿走,将于某某衣服内一部VIVO-Y66手机盗走,后在密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00元。被告人任某某盗窃物品总价值1739元。

经侦查,被告人任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李某乙微信账单、微信相册、密山市公安局密公(裴)行罚决字[2019]1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密山市公安局密公(永)行罚决字[2019]1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任某某正侧面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李某乙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某某甲、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密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密发认字[2019]111号、113价格认定结论书

6.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7、密山市**网吧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丙华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被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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