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4〕15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驾车经过周至县工业路某某时,发现门口停放着一辆白色纳智捷越野车,于是用自带的弹弓把该车的左后门玻璃打碎,从车内盗走咖啡色皮质手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400余元,马某某、苏某某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2014年7月15日(左右)凌晨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从其朋友住的房子(周至县**巷西边**幼儿园对面)出来准备吃早饭,发现王某某租住的房间内无人,后入室盗走王某某的棕色钱包(包内有银行卡5张、驾驶证、现金200余元等)及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20元。
2014年8月初,被告人任某某窜至周至县**西街路南(**站对面)一民房,发现一楼一房间门未锁,便入室盗走租住该房间的舒某钱包一个,包内有身份证和几元钱,盗走舒某舍友高某某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0元。后又在二楼马某某的租住的房间内盗走现金1600元,手表一块,经鉴定该表价值600元。
2014年8月8日19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窜至周至县**厂街南口(**面馆对面)段某某租住民房内,撬开房间门锁,准备盗窃时被段某某的妻子李某发现,后被路人控制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查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佳鑫
2014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在押于西安市安康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物证两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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