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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崇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6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路**号**百货马路边,趁被害人肖某某醉酒不备之机,盗走其黑色苹果11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100元),后逃离现场。

同年7月25日,被告人任某某在本市锦江区**街被民警抓获,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任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世川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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