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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7********,汉族,文盲,住安徽省枞阳县********号。2008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7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等前往成都市郫都区**镇**街**号,溜门进入王某某家中,盗走王某某价值人民币400元的手机1部,后被挡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真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诉讼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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