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6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彝族,**物流分拣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乡**里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商贸城**牛肉面店门口电瓶车停车场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佳丽奇牌雷天王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875元。
2、2018年10月27日晚上,被告人任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商贸城**电瓶车店门口电瓶车停车场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源阳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650元。
3、2019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商贸**果园水果店门口电瓶车停车场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从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车厢内窃得4罐红牛饮料,价值人民币22.8元。
4、2019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商贸城**果园水果店门口电瓶车停车场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从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车厢内窃得20罐红牛饮料,价值人民币114元。
5、2019年1月28日晚上,被告人任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商贸城**酒店门口,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920元。案发后,该电动自行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任某某盗窃5次,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81.8元。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大部分被害人。
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883******)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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