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至8月12日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发现凉州区**镇**煤矿生态恢复工程施工现场下班后无人看管施工材料,于是趁每天早上6点天刚亮工人未上班前施工现场无人之际,陆续12次盗窃该施工点堆放的铁丝网共12捆(镀锌丝格宾网,银白色长方体,每捆长3米、宽1米、高1米,每捆14平米,12捆共168平米,每平米16.5元,总价值人民币2772元)。所盗铁丝网被其藏匿于施工点附近的羊圈、草丛中。2019年8月13日该施工点项目经理在清点施工材料时发现有12捆铁丝网丢失后报案,次日被盗赃物被民警全部追回。2019年8月19日被害人与被告人当成谅解协议,表示不再追究其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部退还了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任某某在侦查、批捕、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判处,建议对其在六个月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鹏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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